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0210500916
15013060218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号中泰北塔706室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按照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医院误诊漏诊致人死亡有哪些处罚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按语:实习医生单独从事治疗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如果在普通法系国家,经过当事人的上诉,上诉法院一般会就此作出判决,形成一个先例,并对该院及本辖区的下级法院形成拘束力,今后再遇到该法律争议,均须遵循该先例作出判决。由此一个法律规则也就产生了。但在我国,目前各地法院均予以回避,既不作出判决,也不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成为一个法律空白。解决这一个问题既困难也简单。困难是在我国政治结构下,如何决定不是由法院一家说了算,至少需要与卫生部进行沟通磋商;简单是费些口舌,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但面对转型社会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靠一个一个地协商博弈、讨价还价来解决,不仅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需要,而且在整体上始终处于变动不居,难以形成一种确定的、法治化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是否需要建立一整套更有效、更低廉、更简便地形成规则的机制,使社会行为有法可据,司法审判有法可依答案恐怕是很显然的。
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三年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女教授熊卓为在本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的案例,报道中提到,有三名参与死者治疗的医学院学生没有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一时震动全国。
报道次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即发表声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后经证实,三人当时皆为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同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这所著名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同一天,在该案二审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与此同时,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2007年10月,死者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7月,王建国因此一审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不过,对于原告所称的该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至此,舆论风波中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朔迷离。
此;法;非彼;法;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要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上述案例中,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外两人则两证全无。三位实习医生均有参与治疗,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只要参与治疗,确定无疑构成非法行医。
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向媒体出示他所掌握的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 图/CFP
然而,看似并不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卫生部、事发医院和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律师栾晓丽说,随着两年后的执业医师法出台,;非法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行为。
;批复;VS;法律;
2007年,在广州某医院发生一起实习医生开错药方致一名四岁儿童死亡之后,中山大学曾紧急发布一份,称实习医生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没有行医资格,代签医嘱属于非法行医,呼吁切不可因一时方便越权处理病人或代签名。
北京律师孙万军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一家三甲医院的官司中,医院均存在无证实习医生行医现象,有一起参与治疗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
无医师执业证行医即视为非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