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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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
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是否医生只要存在漏诊,就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 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 当时局部无红肿,X 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 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漏诊造成患者损害, 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由于医方的漏诊造成了患者损害的继续扩大,医院应当承担漏诊造成继续损害的部分损失。而对于因车祸造成的残疾等损害,则仍将由肇事方承担。但如果医院只是简单的漏诊,并未对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即治疗没有受影响、损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医院只需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即可。
我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其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胁迫的合同。本案例在签署协议后发现存在遗漏问题,可作为补充协议款项。并不能因签署过协议即意味着一定无关,对于没有涉及的问题,双方可制定相应的补充条款。
最近有这样的案例,患者车祸后影像学检查无法判断为骨折,但随后诊断又发现存在骨折, 患者追诉医院漏诊责任。这种对患者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是否一定由医院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 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 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
以上就是整理得关于误诊漏诊的危害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误诊漏诊虽然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但也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不幸发生误诊漏诊事件,需要对具体的案情作具体分析,患者与家属一定要理智维权,与医院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裁判。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医师,在未做做肠道检查,没与外科医生会诊,没评估风险,就决定给病人;灌肠;,导致病人第一次病危;
该院普通外科副主任医师,明知;保守治疗病情会恶化,直至危及生命;,却隐瞒风险,建议家属保守治疗,结果病人第二次病危;
在前前后后50多天内,病人辗转两家医院抢救,多次险些丧命,家属为此已耗资百万元,关于是不是;医疗事故;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1月3日,家住高要市禄步镇中区华兴里的69岁老人罗某带,住进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慢性肾功能不全及中度贫血。让罗某带老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随后10多天里,由于这家三甲医院多名医生的一系列诊疗行为,她几乎被推进死亡深渊。
惊魂六小时
肾病医师黄某某低估了清洁灌肠的风险。1月11日,他决定给内三区25床病人罗某带灌肠前,并没拿到病人肠道的影像学报告———;患者腹痛的病因是便秘;仅仅是黄某某的怀疑。
后经证实,病人医嘱所记录的、灌肠前的;院内会诊;并没进行,便秘因此成为最终结论,;清洁灌肠;顺理成章进行。
1月3日晚,家住高要市禄步镇中区华兴里的罗某带,由家人陪同,前往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及中度贫血。住院期间,由亲戚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照顾。
1月10日,留院照顾老人的夏某某电话通知刘某某:老人腹痛,主治医生黄某某认为老人便秘。黄告知,会与普外医生会诊;明天是否给老人灌肠,以通便导泻;。
1月11日10:00刘某某回忆,11日当天上午10点,她赶到内三区,灌肠用的药剂已经领到病房了。刘去到医生办公室,询问黄某某,灌肠前为何不征询家属的意见,黄告知,灌肠是为了通便,风险很小,没必要获得家属同意。
刘某某又问,灌肠前,黄某某是否与普外医生会诊,评估灌肠的风险,黄答复,因普外医生很忙,灌肠前没会诊老人的病情———但20多天后,病人家属拿到的却记录,当日灌肠前,该院曾对老人进行了两次会诊,分别为;院内会诊;、;院内会诊;。
1月11日10:30清洁灌肠开始,15分钟后,750毫升生理盐水被灌入老人的肠道。但灌肠后15分钟,罗某带仍无便意。黄某某去到病房,告诉护士再灌750毫升。
1月11日11:30灌完1500毫升生理盐水后约15分钟,老人的脸色渐渐苍白,并小声呻吟。刘某某又到医生办公室,质问黄某某:;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见普外医生会诊;黄答复刘某某,已经通知普外医生会诊,但普外也很忙,没人手。
20多分钟后,一名普外医生赶到内三区。;他走进病房后,用手压了压老人的腹部,我见他频频摇头;,刘某某回忆,这名普外医生回到内三区的医生办公室,写了张B超单,又回到病房,用注射器从罗某带腹部抽出一管浑浊的、黏稠的液体。
刘某某说,她去医生办公室拿B超单,回到病房,见到老人已无法自主行动。
1月11日13:30做完B超,罗某带已不能说话。5名医生到内三区给老人会诊。黄某某告诉刘某某,通知老人的直系亲属到医院。黄某某告诉刘某某,老人的肠道出现一处黑点,可能是穿孔,但不确定具体位置。
1月11日16:22罗某带的住院病历记录显示当日16时22分,院内会诊确认老人病症为;急性腹膜炎;,病危,应立即送往重症监护室。
致命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