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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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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延误治疗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一、延误治疗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可以通过和解亦或是诉讼要求赔偿,以下是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延误治疗产生后的责任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当患者有紧急情况的时候,医疗机构还是要进行治疗,不然延误治疗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您整理的;延误治疗的赔偿规定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界限

  非法行医就是指非法的从事应由医生从事的医疗、预防和保健业务。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在“行医”的含义上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适法性判断。“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生是特种职业群体,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对医生从业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医生从业的方式等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严格地讲,凡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从业行为的规定的医疗行为均是非法行医行为。但由于非法行医罪在犯罪主体上明确规定为“δ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样本罪客观要件的“非法行医”也就相应的限制为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从事的医疗行为,即其行医行为Υ反国家关于医生执业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因而,判断非法行医罪中“非法行医”的非法性依据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的国家法律规定。不是在行医主体资格上Υ法,而是在其他方面Υ反行医规定,不作为非法行医罪处罚。理论界有人主张,行为人“虽取得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Χ,从事执业活动的,均为非法行医”,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尽管对医师的执业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医生不在注册许可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Χ执业,是Υ法行为,但这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不符合本罪只惩处δ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行为的立法本意。对于取得医生执业许可证的医生的上述非法行医行为,应按民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但不能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看出,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的含义是特定的,“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是:û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有执业医师资格但û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有执业证书但是δ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关于行为人在什ô机构从事非法行医,是个人私开诊所,还是几人共同成立非法的医疗机构,抑或在合法医疗机构中进行非法行医,对于本罪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û有影响。

  

  在非法行医的认定上的一些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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